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川0112民督27号
申请人: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委托代理人:曾正,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扬扬,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办事处灵龙路398号1栋1单元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申请人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紫境东来府一期16#楼、17#楼-22#楼及相应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现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前期应付的工程款3947055.99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3947055.9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款项3947055.99元。
申请费12792元,由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