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5417号
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东风村11组13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诉被告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3元,由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