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506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