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保全人: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巢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CPR7E。
法定代表人:王秀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杨殿杰、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皖1202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杨殿杰、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与被告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解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