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301-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代产业园区巢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娜,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第三人:凡殿才,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凡殿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