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301-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代产业园区巢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娜,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第三人:凡殿才,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嘉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凡殿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