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702执4420号
浙江子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子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9)浙070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442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