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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6号
原告:金华市金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建才路**浙中建材市场**负****。
法定代表人:徐武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第**
法定代表人:朱松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徐敏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