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汤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653号



原告: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539号1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朱松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陈泽宇(实习),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汤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白汤下线与金西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汤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松玲


审判员李骏凯


人民陪审员戴维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章一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