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2776号之一
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江东工业园雅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4984569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实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7650074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