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410号
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江东工业园雅金**。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禄贵,浙江金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开元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郑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