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陆泰建设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7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3-1号17层。
责任人:张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军,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辉,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淑梅,女,194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芥华,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法定代表人:王长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街59号财富中心E座10楼。
责任人:彭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禄,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军、王永辉、乔淑梅、大连陆泰建设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王永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媛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