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5执恢219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8)费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媒体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其效力自动解除。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