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3民初769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8月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白云路123号。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山东新东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红诉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新东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938元减半收取为9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