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3民初769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8月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白云路123号。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山东新东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红诉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新东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938元减半收取为9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