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终8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党明学,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丰,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章丘市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1)章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章丘市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均认可,党明学系借用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章丘市民委员会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龙山城角头农贸市场合同书》。原审对上述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因效力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认定显系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1)章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和528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