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百脉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11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五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雷婧,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54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其结算,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4年2月15日,***与被上诉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完成基础工程后,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要负责施工地上工程的一半,***认可。自此,涉案工程的1轴-15轴由***施工,16轴-30轴由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按约定在30日内向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书。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结算了也没有钱给你,有了钱再与你算账是一样的。”等借口拖延,至今也未与***结算,也未支付工程款。2014年11月26日,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按照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向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报债权,其不予认可,为此,***向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交了异议书。2015年1月19日,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杜忠水下发债权复核通知书,仍不认可***的债权,并告知***在接到通知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视为认同。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在原审法院立案时,***被告知标的额少于12000元不予立案,最终***以要求偿还欠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为条件得到立案。上述情况,***在原审庭审时均做了陈述,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原审庭审时对***所施工的工程量也当庭认可。本案事实清楚,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给***结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要求与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结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侵害了***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责令被上诉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与上诉人***施工的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和偿还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裁定上诉人***要求判令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其结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名称为山东魏桥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区座大厦,***施工的部分为涉案工程地基及北半部1至15轴部分,被上诉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已破产,至今双方均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现杜忠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仅要求法院判令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其结算,却不主张由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数额,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