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A-715室。
法定代表人:寇萌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苑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智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9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无故意拖欠保证金不予退还行为,采购代理公司通知采购人暂停合同执行,并进行复核、重审,故停止清退保证金,被申请人在列,采购代理公司与采购公司沟通需要一定时间,目前申请人正处于等待采购人回复阶段。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涉案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之规定,结合涉案招标项目已公布中标结果并进行公示,被申请人未中标,判令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宋修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贾玲玲
书记员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