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1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智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水利局。
负责人:陈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水利局(以下简称赛罕区农牧水利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慧丰公司申请再审称,《赛罕区农村卫生清理工作临时代管协议书》中关于完成招投标程序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慧丰公司应无效。慧丰公司主张的延期付款利息与合同无效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迟延付款利息问题达成的协议应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驳回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慧丰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慧丰公司申请再审请求给付迟延支付的利息,明显与其之前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慧丰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佐玲
审判员 魏 英
审判员 萨仁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戴红慧
书记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