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9民初38号

原告:苏×,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

原告:王×1,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

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2。

原告苏×、王×1诉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苏×、王×1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现原告苏×、王×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王×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苏×、王×1负担。

审判长 杨福平

人民陪审员 许永红

人民陪审员 王文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