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9民初38号
原告:苏×,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
原告:王×1,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
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2。
原告苏×、王×1诉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苏×、王×1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现原告苏×、王×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王×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苏×、王×1负担。
审判长 杨福平
人民陪审员 许永红
人民陪审员 王文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