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6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荣,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将,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超,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士波,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苑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智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秉恒,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宝印,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少山,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志城,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培振,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顺,男,1951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闫志城、李加顺、霍培振、王景超、宋少山、***、宋宝印、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士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因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3元,减半收取347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3元,减半收取347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