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013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赣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萍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苑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智丰,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曹 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刘姜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