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013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赣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萍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苑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智丰,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曹 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刘姜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