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28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7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王景超,男,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李红生,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告:宋宝印,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宋绍山,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闫之城,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火培震,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周志海,男,汉族,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村。
被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苑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智丰。
被告:李家顺,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与被告***、***、王景超、李红生、宋宝印、宋绍山、闫之城、火培震、周志海、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家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