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

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佛山优耐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2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8961709。
法定代表人:BERNDMEERNOHL。
被执行人:佛山优耐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区东1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62244Q。
法定代表人:陈卓培。
关于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佛山优耐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津仲裁字第022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4号鸡舍重建费用损失213072.75元、支付19栋鸡舍加固费用损失2550069.55元、赔偿鉴定费用50000元、赔偿设计费用损失150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35000元、迳付本案仲裁费30932元。因佛山优耐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暂计为2925908.11元,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工商银行南海里水支行的账户2013××××9663,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可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
三、通过电话联系、邮政送达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案至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25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