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26号之一
原告:赤峰市万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兴街十一组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丽宏,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BERNDMEERPOH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遐鸿,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赤峰市万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万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6元,由原告赤峰市万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