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津0113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城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哨乡云南省草地动物科学研究院四合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城宇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扣划至本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