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

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城宇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3执1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城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哨乡云南省草地动物科学研究院四合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必达(天津)家畜饲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城宇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