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域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临泽县隆泰绿苑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1LDH92C。
法定代表人:兰小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坚,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六社**。
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泽县沙河镇城关村三社**。
原审被告:李亚平,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隆泰绿苑**楼****。
上诉人甘肃域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坚、原审被告***、李亚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域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域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李永春
审判员 张宏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芸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