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1202号
原告:河北家家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49号城关房管处五楼7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居天下(邯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家家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居天下(邯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家家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家家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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