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民终1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涛,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展宇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沈家台镇沈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唐伟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道,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凌海市沈家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沈家台镇沈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杨大岩,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廷,凌海市司法局沈家台司法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凌海市沈家台镇宋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沈家台镇宋屯村。
法定代表人:沈国锋,该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凌海市沈家台镇大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沈家台镇大碾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该村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凌海展宇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凌海市沈家台镇人民政府、凌海市沈家台镇宋屯村民委员会、凌海市沈家台镇大碾村民委员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济伟
审判员  张楠楠
审判员  赵洪全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暴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