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2761号
原告:上饶市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舟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RNMF14。
法定代表人:李法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谨建,男,1983年9月27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24078664。
法定代表人:王素,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饶市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缪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