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68号
原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建委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373492661(1-1)。
法定代表人:戚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53839128。
法定代表人:郑志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158.66元,减半收取计97079.33元,由原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
审 判 员  赵路
人民陪审员  杜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