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887号
原告:哈密市伊州区鑫顺吉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经营者:许允福,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牛波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克武,男,系伊州区众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鑫顺吉机械设备租赁部申请执行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817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剩余案款在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可按照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388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