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号哈建集团6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迎宾大道(原益寿路)曙光新村12-10栋。
申请执行人***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201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60000元,执行费6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经对账协商,自愿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可按照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119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