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新疆哈密石油基地开发区永城路43号。
经营者:古立冬,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火箭农场北一路25号。
被执行人: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迎宾大道(原益寿路)曙光新村12-10栋。
法定代表人:牛波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部书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执行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58815.4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执行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为348815.47元,实际执行到位3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 福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