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翔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新瑞花苑B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魏剑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迎宾大道(原益寿路)曙光新村12-10栋。
法定代表人:牛波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5244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为252444元。现因双方达成初步和解协议,申请人***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请法院做结案处理,如果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义务,再视情况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1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