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号哈建集团6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蓉,系***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牛波海,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本金46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查询,新疆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车,分别为2006年雅阁牌×××、2013年五十铃牌×××、2017年哈弗牌×××、2018年江铃牌×××,现均已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变现。另经本院查询银行、不动产、保险等信息,暂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           福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莉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