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033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
被申请人: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401、402。
法定代表人:田震远。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望盛园支行(账号为:×××)和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路支行(账号为:×××)内共计293274.6元的存款。”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对上述账号内相应存款进行了冻结。2021年2月24日,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原保全裁定书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望盛园支行(账号为:×××)和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路支行(账号为:×××)内共计293274.6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