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15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
被申请人: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401、402。
法定代表人:田震远。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望盛园支行(账号为:×××)和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路支行(账号为:×××)内共计293274.6元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望盛园支行(账号为:×××)和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路支行(账号为:×××)内共计293274.6元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1986元,由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