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9民初4185号
原告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镇政府办公楼106室-163,注册号1102280156260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地质公司)与被告北京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坚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材地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北京坚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材地质公司诉称,被告委托我公司承担位于延庆区康庄镇一街新农村改造地形图测绘的测量任务。双方约定我公司在提交成果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在我公司向被告提交测绘成果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测绘费用490567.41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计352717.97元),共计843285.38元。
被告北京坚实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为:1、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具体的开工时间,原告擅自进场,原告已构成违约;2、原告所谓的工作成果,被告并没有收到;3、原告提供的工程测绘结算书没有被告的签字及印章确认,应属无效;4、在测绘工程开始前,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预付款,明显和工程惯例不符,可以确认被告没有通知原告;5、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许多必备重要条款都是空白的,可以认定合同是草签合同,不能以正式合同确定。综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发包人为北京坚实公司,勘察人为中材地质公司,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位于延庆区康庄镇一街新农村改造地形图绘测的测量任务。工程名称为一街新农村改造地形图测量;工程地点为北京市延庆区;工程规模、特征为测绘图幅约9幅图;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为按现行测量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执行;承接方式为甲方直接委托;预计勘察工作量为测绘图幅约9幅图及勘察钻孔110个总进尺1800米;工程测量和勘察费共计为1273071.93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为254614.39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其中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工程开工日期、提交成果日期、工程进度给付款等信息为空白。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定金,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经过与村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机构协调,曾于2014年5月20日进入康庄镇一街村开展测绘工作,于2014年5月底完成测绘,并于2014年6月1日将测绘成果的纸质文本、电子数据及工程测绘结算书交给被告公司法人***;被告不认可原告方主张的上述事实。原告以因无法联系上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测绘费用490567.41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352717.97元,共计843285.3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未能协商解决纠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一街新农村改造工程测绘结算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曾经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该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在该合同中,对于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提交成果日期、工程进度给付款等内容,均属于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在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在与被告补签相关合同予以明确后,方能进行测绘。因为在没有确定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原告自述曾经进行了测绘,因为被告不认可原告测绘的事实,且原告提交的测绘结算书,也没有被告方的签字或签章确认,该测绘结算书是原告方单方做出的,不能作为结算测绘费的结算依据。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三十二元,由原告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维明
人民陪审员耿万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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