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皓、四川鑫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浩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2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

被保全人:广元市浩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该公司负责人。

被保全人:张皓,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广元朝天区人。

被保全人:四川鑫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莉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1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鑫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朝天区云雾山镇小学(原广元朝天区东溪河镇小学)处应领取工程款45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以其所有编号为川HH4582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保全人四川鑫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朝天区云雾山镇小学处应领取工程款45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登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