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财保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王城,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权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川082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江石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剑阁县西山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权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赔偿事宜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权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江石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剑阁县西山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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