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1836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夹江县新场镇红旗社区丹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6008587555K。
法定代表人:宋伟灵,该镇代理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永洪,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建荣,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修城坝江岸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5K60AXL。
法定代表人:王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官江,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关公司)与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川1126民初1836号民事裁定,冻结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在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新信用社账号为881101200××××××××的银行存款16769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新场政府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供已支付雄关公司379900元的银行支付凭证,请求将冻结银行存款1676989元变更为1297089元。本院准予后,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川1126民初183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冻结金额予以了变更。2021年10月26日,新场政府向本院提供已支付雄关公司226040元的银行支付凭证,再次请求将冻结银行存款限额1297089元变更为10710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场政府申请变更冻结银行存款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在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新信用社账号为881101200××××××××的银行存款10710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在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新信用社账号为881101200××××××××的银行存款12970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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