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1民终1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修城坝江岸华城。
法定代表人:王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海,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红旗社区丹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灵,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洪,男,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荣,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场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雄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海,被上诉人新场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洪、陈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雄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场镇政府支付雄关公司工程欠款989800元及工程欠款利息损失(以989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新场镇政府向雄关公司支付停工损失238600元;3.新场镇政府向雄关公司支付违约金21396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场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合同中约定了以固定总价作为结算方式,且竣工验收后经四方签字确认形成了《竣工结算资料》,一审法院不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而以新场镇政府单方提交的《财政评审投资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错误的将进度款支付周期、支付进度认定为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并依据《财政评审投资报告》认定工程款金额,认定事实错误。三、本案涉及的路灯照明、道路沿线雨水管网等工程,竣工验收时已经进行了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才最终形成《竣工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总价》,不存在再从结算价格中扣减工程款的情形。一审法院仅认为进行了变更就否定按照固定总价进行计算,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四、合同中约定了承包人的违约条款,依据公平、诚信原则,新场镇政府应当承担违约金213960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违约条款及停工损失、工程款利息损失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体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五、一审法院将停工六个月之久的停工损失及违约金认定总的金额仅仅为9750元,违背事实,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改判支持雄关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场镇政府辩称,合同中虽然约定以固定价作为结算价款,但同时也约定了对于工程量增减要经过财政评审,评审结论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雄关公司的上诉请求。
雄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场镇政府支付雄关公司工程款1069800元;2.新场镇政府向雄关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112578元(以1069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自2020年10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止,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新场镇政府支付雄关公司停工损失238600元;4.新场镇政府支付雄关公司停工损失的利息损失42051元(以238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自2020年5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止,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5.新场镇政府支付雄关公司违约金21396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场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9日,夹江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复夹江县土门乡人民政府,原则上同意夹江县土门乡骑江村2017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18年11月6日,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夹江县土门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夹江县土门乡骑江村2017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的批复》,同意该项目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2019年7月29日,夹江县土门乡人民政府向雄关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在7月26日夹江县土门乡骑江村2017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雄关公司以1219800元价格中选。2019年8月9日,夹江县土门乡人民政府与雄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夹江县土门乡骑江村2017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夹江县土门乡骑江村;工程内容为雨水管950m,聚集点土地平整及回填,安装22盏路灯,新建活动广场2900㎡,完善广场绿化和附属设施;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10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2198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款方式确定。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增减部分以评审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提供的结算资料中,对于有关隐蔽项目(以及其他结算时无法核定工程量的项目),无法提供有关影像资料等支撑证明的,按常规计算或不予以认可。”合同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内容为:工程正常开工后,支付10%的合同价款,工程完成60%以上后,再支付40%的合同价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的合同价款,经县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14.5载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核实后送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程造价以审计机构确认数为准。合同签订后,雄关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雄关公司提出对路灯照明、道路沿线雨水管网、广场红线调整、地面混泥土厚度调整等工程进行变更,夹江县土门乡人民政府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予以同意。
2019年9月6日,土门乡撤销,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新场镇管辖。
2019年10月23日,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对雄关公司2019年10月期间在新场镇土门铺社区占用土地修建的行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雄关公司认为该次违法行为的发生非他们的原因所致,于2019年11月1日向新场镇政府发出索赔意向函。
2020年5月7日,新场镇政府向雄关公司发出开工通知,载明:前期因涉及基本农田导致工程停工,目前经测绘公司实地勘测放线,该项目的活动广场大部分不涉及基本农田,可以进行硬化。2020年5月8日,雄关公司申请延长工期至2020年6月24日,并向新场镇政府发出工程索赔报告,主张工期顺延至2020年6月24日,请一人看护工程,每月报酬1500元,延误6个月15天就是9750元。
2020年6月底,雄关公司完工。2020年10月21日,新场镇政府、雄关公司以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合格。随后,新场镇政府与雄关公司进行竣工结算,确定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均为1219800元。雄关公司将工程交付新场镇政府使用。
2020年12月28日,该项工程提交夹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2021年4月16日,夹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就涉案工程回复新场镇政府,认为存在施工单位未提供换填施工隐藏影像资料,不能说明实施了该项目;路灯手孔700*700方形,施工单位实施为圆形,未按要求施工,属擅自变更等等问题。2021年4月30日,夹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审定金额为
835940元。
一审另查明,新场镇政府已支付雄关公司工程款2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工程款究竟是多少?2.停工损失如何计算?
关于本案工程款究竟是多少的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虽载明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款方式确定,但同时还约定了“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增减部分以评审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的合同价款,经县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可见,工程验收合格后,还需要经过县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采用固定总价款方式”并不是工程结算的唯一方式。特别是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4.5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核实后送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程造价以审计机构确认数为准。因此,新场镇政府依该条约定提交县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并无不当。况且,雄关公司也是知晓的。在施工过程中,有关路灯照明、道路沿线雨水管网等工程确实进行了变更,如仍按固定价确定工程款,显然不合情理,也不符合双方关于“工程量增减部分以评审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之约定。此外,雄关公司未提供换填施工隐藏影像资料;未按要求对路灯施工,存在擅自变更等问题,故财政评审对送审金额进行了审减。最终,审定金额为835940元,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截止目前,新场镇政府已付工程款230000元,扣除后尚欠雄关公司工程款835940元-230000元=605940元。
其次,关于停工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雄关公司主张停工损失为238600元,新场镇政府不予认可。在施工过程中,雄关公司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确不是雄关公司造成的,而是因新场镇政府对有关建设用地未调节处理好所致,导致雄关公司停工的损失,新场镇政府理应赔偿。根据雄关公司向新场镇政府发出工程索赔报告,其主张工期顺延至2020年6月24日,请一人看护工程,每月报酬1500元,延误6个月15天就是9750元。该报告详细阐述了损失的构成,计算合理,该院予以认定。现雄关公司否定自己曾主张的损失,提出新的损失金额要求,该院不予支持。雄关公司在主张停工损失的同时,还主张停工损失的利息损失,损失的利息损失属重复计算,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损失问题。雄关公司主张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计算,新场镇政府也同意从该时间段起息,但不同意按4倍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此可见,雄关公司主张按4倍计算,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至于雄关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一是双方未约定违约条款,二是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的性质,上述停工损失、工程款利息损失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因此,雄关公司要求新场镇政府承担违约金213960元,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新场镇政府支付雄关公司工程款605940元;二、新场镇政府支付雄关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6059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新场镇政府赔偿雄关公司停工损失9750元;四、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内容,限新场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五、驳回雄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6元、申请费5000元,由新场镇政府负担受理费3652元、申请费5000元,雄关公司负担受理费6294元。
二审中,新场镇政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加盖有夹江县财政评审中心印章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现场踏勘记录》《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雄关公司参与了夹江县财政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并到工程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查看。2.《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民事裁定书》各两份,拟证明一审判决后,新场镇政府已向雄关公司付款605940元。
雄关公司质证后,对新场镇政府提交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现场踏勘记录》《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真实性无异议,但雄关公司只是配合新场镇政府送审,并未认可财政评审中心审定金额,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民事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新场镇政府在一审判决后已向雄关公司付款605940元。
本院认为,新场镇政府在二审中提交的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
除以下事实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判决后,新场镇政府通过夹江县财政局,于2021年9月16日支付雄关公司379900元,于2021年10月12日支付雄关公司226040元,合计金额605940元。
雄关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两份《工程索赔报告》,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5月8日,其中一份《工程索赔报告》载明的索赔要求为:1.工期顺延至2020年6月24日;2.工程看护费1500元/月×1人×6.5月=9750元。新场镇政府认可雄关公司向其提交过该份《工程索赔报告》,也认可雄关公司索赔的损失9750元。另一份《工程索赔报告》载明的索赔要求为:1.工期顺延至2020年6月24日;2.管理费:项目经理10000元/月×6.5月=65000元,技术负责人8000元/月×6.5月=52000元,施工员6000元/月×6.5月=39000元,安全员4000元/月×6.5月=26000元,质检员4000元/月×6.5月=26000元;3.工程看护费2人,2000元/月×2人×6.5月=26000元;4.劳务人员二次进退场路费4600元。以上1-4项索赔共计23.86万元。雄关公司称索赔金额为23.86万元的《工程索赔报告》,是与索赔金额为9750元的《工程索赔报告》同日提交新场镇政府。二审庭审中,新场镇政府称没有收到过索赔金额为23.86万元的《工程索赔报告》。
在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并加盖有雄关公司印章的《费用索赔审批表》上,载明雄关公司的索赔金额为975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停工损失如何认定;雄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否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会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方式进行约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其对总价合同的定义为:“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而是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不再调整。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竣工后即应按约定进行结算。本案中,雄关公司与发包方即原夹江县土门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签约合同价1219800元,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同时也明确载明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增减部分以评审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对于有关隐蔽项目以及其他结算时无法核定工程量的项目,无法提供有关影像资料等支撑证明的,按常规计算或不予以认可。由此可见,雄关公司与发包方虽然约定了合同价采取固定总价,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是同意以评审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根据夹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及所附《评审情况摘要表》载明的情况来看,雄关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广场地坪“地面未满铺且厚度不足”“未做绿化项目”等情形,评审中心在送审金额基础上审减资金383860元,审定金额为835940元。因此,本案以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至于新场镇政府在一审作出判决后,主动向雄关公司履行的605940元,在后续履行判决时应当予以扣除。
关于停工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雄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停工原因是发包方对有关建设用地未调节处理好所致。对于停工损失,雄关公司在一审中虽然提交了两份落款日期均为2020年5月8日的《工程索赔报告》,一份载明索赔金额是9750元,另一份载明索赔金额是23.86万元,但新场镇政府称只收到过金额为9750元的《工程索赔报告》。由于雄关公司在2020年5月8日向发包方提交的《费用索赔申请表》上,载明的索赔金额也是9750元,新场镇政府已经同意照此金额进行赔付,意味着双方当时已经对赔付金额达成了一致。因此,对雄关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雄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雄关公司与发包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时应当向承包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且发包方已就雄关公司的停工损失承担了赔偿。因此,雄关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雄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9892元,按照其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应当收取12066元,由上诉人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826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开运
审 判 员 唐海珍
审 判 员 孙秀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 西
书 记 员 辜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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