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县新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1836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11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1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18行、19行“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补正为“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判员 肖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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