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玖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7077号
原告:重庆玖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51PH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富家村桐子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TNGC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玖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玖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玖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重庆玖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玖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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