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83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富家村桐子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TNGC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58元,由原告***承担(已纳)。
审 判 员 雷 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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