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83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富家村桐子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TNGC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58元,由原告***承担(已纳)。 审 判 员  雷 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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