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2民初58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1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长坝村四社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MA69100W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