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与济南天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商初字第76号
原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天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苑小区无影山西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济南天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5340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7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芦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