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铭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智铭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5413号
原告:山东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湖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薛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留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