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0522号
原告:***,男,1987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维,四川民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萧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亮,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异,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计38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