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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