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立隆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